大马联邦法院标杆性裁决 车祸受害者自动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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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裁定道路事故受害者可自动获得赔偿,而无需起诉保险公司。

联邦法院法官阿都拉曼瑟比里指出,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规定,应被诠释为保护所有驾驶人士,包括陆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

他说,国会制定该法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无辜的第三方道路使用者。

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以阿都拉曼瑟比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在长达140页的书面判决中,批准涉及8名驾驶者的不同上诉案件,每名上诉者获赔15万令吉堂费;其中7人在事故中受伤。

其他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哈丝娜和罗扎丽雅。

保险公司应主动赔偿

8项上诉中,有5项涉及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有限公司、Amgeneral Insurance有限公司、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马)有限公司,以及Malaysian Motor Insurance Pool公司。

阿都拉曼瑟比里解释上周发布的裁决时说,所有车主都必须强制性投保,法律规定若没有保险,陆路交通局不会发出路税。因此,如果他们的交通工具导致受害者受伤,受害者可起诉车主或司机。

他指出,由于车主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主动介入和赔偿受害者,无需等待受害者起诉保险公司。

“陆路交通法令让无辜受害的第三方受到保护,也让保险公司避免受到骗子诈骗保险。”

他说,在这种平衡的设定之下,其中一方必须承担损失。

“这项原则源自于1959年印度高庭的一项判例(英国印度保险公司与伊巴星的官司),如果一方的损失须由另外一方承担,法令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

上诉者入禀地庭起诉车主或司机疏忽驾驶,保险公司取得高庭庭令指车主本身失误导致车祸,因此保险作废,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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