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入禀上诉申请 列明无罪释放的94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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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周一(25日)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申请书,提出了94项他必须从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获判无罪的理由。

纳吉入禀的上诉申请书,当中所列出的其中一个理由,上诉庭在确认高庭裁定控方就所有7项指控证明上诉人(纳吉)的表面证据成立,并要他自辩时,在事实及/或法律上犯了错误。

纳吉是通过沙菲宜律师楼入禀上诉申请书,声称对两个法庭根据各自的整体判决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严重错误感到受屈,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上诉人认为上诉庭及高庭的判决理由存在严重错误。

指2法庭皆犯错误

“上诉庭在确认高庭的事实或推断的调查结果时,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这些事实或推断没有得到充分证实。”

“两个法庭在事实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错误,因为未能正确评估证据,未能认识到已证实和未证实的事实之间的区别,以及允许做出的推论与仅基于提议、毫无根据的指控、怀疑、猜测以及谣言。”

纳吉指出,两个法庭使用他们的逻辑或理由,而非口头或书面证据来考量所有指控的要素来作出裁决,在每一项不利于他的事实的裁决中,都犯了事实或法律错误。

“我将提出上诉庭和高庭的错误和控方的行动,即这些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在联邦宪法下的权利,导致我在未能获公平和公正的审判时,造成严重的不公正。”

2021年12月8日,上诉庭维持高庭对纳吉在挪用4200万令吉SRC 资金案中的定罪,以及12 年监禁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的刑罚。

由沙巴和砂拉越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领导的3人法官小组是在4月11日一致决定,将允许纳吉提交上诉请愿书的最后期限延长至周一,另两名法官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纳丽妮及拿督林添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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