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刺毙亲生男婴案 上诉庭允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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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一名15岁少女刺毙初生男婴案,上诉庭三司雅谷(Yaacob Md Sam)、阿末纳斯菲(Ahmad Nasfy Yasin)、哈欣(Hashim Hazmah)允许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金和一名本地担保人的条件,保外候审。

雅谷表示,这项保释必须等柔佛淡杯柏迈医院(Permai Hospital)评估少女的精神后才能生效。

少女及其担保人必须在每个月7日或以前,前往朱盖(Chukai)警局报到,直到审讯结束,且必须出席庭审,除非获得法庭豁免。

此外,少女不得未经法庭允许而出国,且只能在审理本案的法庭提出出国申请。

雅谷也在开庭前谕令,不得揭示少女身份。

少女亦是受害者应给予保护

庭审期间,少女代表律师蓝卡巴主张,由于少女是强暴和性剥削的受害者,因此应当给予保护,并允许保外候审。

蓝卡巴表示,目前并没有合理理由断定少女犯下谋杀罪。

他补充,根据《刑事法典》第309A条文,她至多涉嫌犯下杀儿罪(kesalahan membunuh anak),最高处以20年监禁。

《刑事法典》第309A条文阐明,任何女性因精神状态不稳定致死新生婴儿,将被判以杀婴罪。

蓝卡巴表示,少女目前正接受精神科观察,医院的延长评估将会在5月22日结束。

少女另两名律师为桑吉柯(Sangeet Kaur Deo)和哈尔山(Harshaan Zamani)。

副检察司余钦祥(音译,Eyu Ghim Siang)反对让少女获得保释,并建议在将案件移交给高庭以前,将少女安置在福利院,而最为符合少女的利益。

桑吉柯反驳,即便少女到福利院,其母亲也不能探视。

婴儿胸口明显刺伤

2月8日,少女因涉嫌刺死其新生男婴,而遭警方逮捕,并延扣7天。警方调查显示,少女早在3年前辍学,悲剧发生之前,相信少女独自在家分娩。诞下孩子后,少女要求友人协助,向邻近的卫生诊所通报刚生产男婴。医护员抵达少女家时,婴儿已失去生命迹象,胸口有明显刺伤伤口。

警方随后也鉴定涉嫌强奸少女致孕的男子。

2月15日,少女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下面控。一旦罪成,她将被判处死刑。甘马挽推事庭拒绝该少女的保释,以及精神评估申请。

3月8日,登嘉楼高庭法官哈山阿都(Hassan Abdul Ghani)驳回少女上诉,维持推事伊莲娜(Tengku Eliana Kamaruzaman)的决定,延扣少女直到庭案审结,仅允许她接受精神评估。

少女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2)条文,未满18岁者不得被判处死刑,仅处以监禁,而监禁期限将视案发地点,交由国家元首,或该州苏丹或元首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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