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案被判罪成 真的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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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高庭法官阿布巴卡在4月13日早上,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APJ)第41(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推翻之前两次在推事庭被判无罪释放的判决,裁决被告沈可婷罪名成立,必须即时入狱服刑6年和罚款6000令吉,同时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3年。过后,她获准上诉。

沈可婷是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开车回家意外撞向一群30名“蚊型脚车”骑士,导致8人死亡,另外数人受伤。

所谓的蚊型脚车,指的经过改装的自行车,基本上没装制动器、反光器等安全设备;骑士几乎都不戴钢盔及护身物件,对他们而言成群结队在笔直宽大且有斜坡的道路“呼啸”,有极限运动那种刺激感,但对其他公路使用者,尤其是四轮交通工具使用者却是“损人不利己”。

当时常见不少青年在入夜后,骑着蚊型脚车在公路飙车,引起了诸多的公路安全问题。(图:互联网)

因为这个因素,法官的上述判决引起巨大的反弹,有的人大喊“司法不公,天理何在”;有的人发起网上联署,据报道短短几天就获得超过150人的响应;有的人则对“蚊型脚车”问题冷嘲热讽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反应都有一个共同点,表明上就是假设这次意外的受害者(包括8名死者)甚至他们的父母,让孩子凌晨3时到公路去“飙脚车”都有“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因此沈可婷被惩罚,他们也应该被惩罚。但是,这些反应事实上却是假设沈可婷没犯错,是“蚊型脚车“骑士与他们的父母监护人错,沈可婷被惩罚是“司法不公”。

案件关键问题是什么?

网络上的评论大多认为凌晨结伴在大道上骑“蚊型脚车”(basikal lajak)在本案中是重点,但从法律与法庭审讯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如此。没错,承审法官可以根据这一点来裁量刑罚——可能更重或者更轻,但不是决定案件的最关键课题。“蚊型脚车”骑士及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可在其他法令下被控,是另外的问题。

本案关键问题是沈可婷有没有鲁莽或者危险驾驶,也就是作为被告的沈可庭的代表律师,能否从控方指控她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人命伤亡的指控,挑出合理疑点,还有被告律师团为其当事人辩护的策略。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法依查。(图:互联网)

根据高庭法官判决,被告在推事庭选择证词可信度较低的“无宣誓自辩”,也就是在自辩后,主控官不可以盘问被告。其在一个重点是她在高庭上改口,声称事发时没看到一群脚车骑士及有另外一辆汽车撞了逃,但在之前的检控阶段没有提到这两点,因此无法挑出控状的合理疑点而被判罪成。

沈可婷获准上诉,法庭会作出怎样裁决我们拭目以待,但是比较可能的判决某种程度的惩罚,而不是无罪释放。

就不是决定本案结果的关键课题,也就是“蚊型脚车”及其少年骑士不顾自己与他人安危、父母监护人等角色,或许让人感到好奇的应该是对此判决的条件反射的“愤怒”。

网民发起网上联署运动,呼吁当局释放当事人沈可婷。(图:截图自change.org)

公路使用者共同的责任

毕竟,这意外在数年前发生,而“蚊型脚车”在公路上行走也有一段时间,却没有引起热议;但是,此判决一出,网络上充斥着“即时专家”与“犯罪现场调查员”(绝大多数是事后孔明),也是凑热闹,宣泄情绪(可能是对执法不严的不满或者为什么也是“受害者”的华裔被惩罚等情绪),但是鲜有对如何解决这社会问题或者把将青少年精力过剩因势利导提出较可行的建议。

“蚊型脚车”骑士结队在大道上“表演”,与Mat Rempit(有人翻译成“飙车党”,事实上指的不是飙车,还包括把电单车党表演“杂技”的工具的骑士),都滋扰驾车人士。

但是,整体而言,电单车骑士(大多数不是“飙车党”)多年来占了马来西亚车祸死亡者的榜首。根据马来西亚全国交通调查及执法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车祸数据,该年发生的车祸418,237宗,其中涉及4279宗死亡车祸,死亡数目4634人,死者主要为摩托车骑士,占了3118人(67.3%)。

从这个角度来看,四轮工具对两轮交通工具的杀伤力较大,司机小心驾驶,不管是遇上“蚊型脚车”对还是其他脚车队或者电单车(包括超级电单车)才是避免意外发生的上上之策。

声明:本文乃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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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龙炎

章龙炎是大马新闻资讯学院(AKIT)研究员。主要研究兴趣:马来西亚政治、政治文化、海外华人和政治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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