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财政部:加密货币交易挖矿均须纳税
大马财政部表示,凡涉及数码加密货币的收入,包括交易、挖矿以及交易所服务,均须在马来西亚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4条课征所得税。财政部指出,数码货币被界定为商品,因此相关收入可视为营业所得。
财政部在国会网站发布书面答复时指出,这一做法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大马内陆税收局已经发布有关数码货币交易税务处理的指引,其中包括如何对相关交易征收所得税,供纳税人参考。
财政部同时强调,除了所得税,本地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数码服务须依照《2018年服务税条例》缴纳服务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服务供应商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B2C模式)也同样纳入服务税征收范围。
本地外企一视同仁
财政部指出,这项措施旨在扩大税基,确保本地与外国服务供应商在税收待遇上的公平性。因此,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企业,只要在大马提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均须在符合相关条件和服务分类的情况下缴纳服务税。
财政部是在回应希盟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的质询时作出上述说明。林冠英询问,为何美国Digital Currency Group旗下的国际加密货币平台——LUNO Malaysia,在2019年至2024年间录得2亿5400万令吉的收入,却只缴纳380万令吉的税款。
财政部介绍,LUNO Malaysia于2015年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并在2019年获得证券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目前提供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的买卖与存储服务,同时也推出符合伊斯兰教义的质押(Islamic staking)等产品。
涉税信息保密
对于LUNO Malaysia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财政部澄清,企业所得税并非单纯以总收入或毛利润为计算基础,而是根据扣除允许开支及相关税务处理后的应课税所得来计算。财政部补充说,任何公司或纳税人最终缴纳的所得税额都属于机密信息,受《1967年所得税法》第138条保护。
财政部指出,这一保密规定与国际惯例一致,旨在保障纳税人能在依法申报时拥有必要的信任与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