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苹果展示“制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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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星期四(3月21日),美国司法部和15州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不但滥用对iPhone的操控“锁死”客户与开发者,还采取非法手段阻挠被视为威胁的应用程式,导致竞争对手的产品相形见绌。

面对反垄断诉讼的美国科技巨头,当然不只苹果。在此之前,谷歌、亚马逊与Meta也被起诉。谷歌面对两起反垄断诉讼,今年5月初将进行搜索垄断结案陈词;亚马逊去年9月被指控非法垄断在线零售;Meta 10多年前收购Whatsapp和Instagram的两宗交易再被审查。

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德(Merrick Garland)星期四(3月21日)在宣布对苹果提起诉讼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苹果巩固垄断力量的方式不是通过让自己的产品变得更好,而是让其他产品变得更糟。(图:美联社)

苹果的智能手机向来以保护隐私与安全而在全球拥有大量的粉丝。美国司法部的矛头对准的就是确保用户隐私与安全的iPhone操作系统与“封闭”的生态。相比之下,苹果最近的竞争对手谷歌的安卓(android)属于开放的,保安自然输给苹果。

美国的科技巨无霸苹果(Apple)公司创立初期,在个人电脑市场还是个小角色时就使用了这样的商业模式:向使用其科技产品的用户征收高收费,并且主导其产品如何运作及怎么使用的细节。

这个商业模式让苹果在竞争激烈的手机市场脱颖而出。根据报道,苹果的智能手机iPhone占了美国市场份额约72%,排在第二的三星则占了25%。去年,苹果智能手机在全球市场的份额达20.1%,首次超越三星(占19.4%)。份额之所以增加,主要原因是削价。

展现制衡精神

那么,美国司法部为何要以垄断法对付科技巨头?我看是起源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的美国反垄断法,很能体现美国政治体制的制衡精神。政府通过司法“制衡”大企业,不能让某个企业独霸市场就是一例。不过,政府在这方面的胜利乏善可陈。提出起诉,是要展现制衡精神,如此而已!

针对科技巨头的主要参考案例,看来是1998年微软(Microsoft)的反垄断诉讼。此案持续到2001年,最终以微软以18亿美元的和解费用、禁止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以及开放部分源码的代价落幕。不要忘记,当时微软所占的市场比例是超过90%。

有趣的是,司法部在其诉讼文件里提到当时苹果的联合创办人乔布斯投诉微软利用“肮脏手段”垄断市场,因此向司法部投诉,希望司法部主持公道让微软进行“公平竞争”。诉讼文件声称苹果能在手机业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1998年微软的反垄断案。如果没有这案件,苹果难有今日。司法部是把这案件当作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里程碑,因此设想需要再来一个反垄断行动,来推动科技创新。

苹果或许在美国境内遥遥领先,但在全球市场有更多的竞争对手。(图:美联社)

“封闭”生态只占约1/5

追根究底,市场的竞争是要制造经济效率,本质上就意味着淘汰竞争力较弱者。苹果手机的特殊之处,是绝大多数用户觉得用得比较安心,是消费者自愿的选择而这正是它的卖点,苹果当然要保住自己的优势。

因此,美国司法部以“推动科技创新”作为起诉苹果的其中主要目的,显然是把维持竞争与保住竞争者混为一谈。

苹果或许在美国境内遥遥领先,但在全球市场有更多的竞争对手。从上面所举的全球份额来看,苹果的“封闭”生态只占约1/5,还没有到垄断的地步,依然与其它竞争者一样需要保持竞争能力,包括在价格的竞争力。

今日的科技竞争,与微软案当时的环境大不同。当时就没有智能手机业。因此,美国司法部对苹果诉讼的胜望不高,而且诉讼耗时耗力耗资源,也肯定不能借此推动“科技创新”。这也不是垄断法的本意。

声明:本文乃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章龙炎

章龙炎是大马新闻资讯学院(AKIT)研究员。主要研究兴趣:马来西亚政治、政治文化、海外华人和政治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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