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5岁学生车内发生关系 女教师罪名不成立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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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地庭4月29日宣判,一名被控性侵15岁男学生的32岁女教师,因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两项罪名均获无罪释放。
法官塔斯尼姆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对一名15岁3个月的青少年实施性侵犯,因此作出无罪释放判决。
根据控状,被告身为教师,被指于2023年6月23日晚上8时及9时,分别在拿督阿都马烈路旁及拉惹慕达阿都阿兹路巴士站的汽车内,对男学生实施性侵犯。第一项控状涉及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对儿童的身体性侵犯),第二项控状则涉及同法令第14(b)条文(肢体性侵),两项罪名均与第16(1)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据悉,被告在听到判决后当庭落泪。本案主控官为诺艾莎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法德里及依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