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酒驾死刑 陆兆福:修法聚焦强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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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交通部长陆兆福明确排除了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中,引入死刑以惩处酒驾或毒驾行为的可能性。
尽管某些方面曾呼吁政府采取更严厉手段,陆兆福表示,就政府而言,已废除强制性死刑,因此不考虑再引入相关死刑刑罚。
陆兆福星期一(4月13日)在吉隆坡出席道路安全活动后强调,政府当前的修法议程与死刑无关,而是着眼于加强对受害者家属的保障。
现行法律已可控谋杀罪
陆兆福指出,酒驾者若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现行法律已足以应对。肇事者可依据《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被控谋杀罪,无需另设死刑条款。
“已有现行法律来处理酒驾者,这意味着,即使没有针对酒驾的专门死刑,检方仍可通过谋杀罪名寻求最高刑罚。”
政府修法的重点方向是强制肇事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金。陆兆福此前宣布,交通部拟修订法令第44条文,要求违法者在接受监禁与罚款之外,另行承担对受害者家庭的经济补偿责任。
修法动议源于2026年3月29日发生在巴生的一宗致命车祸。当天上午,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酒精和毒品影响下驾驶汽车,撞毙一名送餐骑士。该事件引发公众对酒驾刑罚力度的广泛讨论,在野党议员随即呼吁政府考虑引入死刑。
现有条文囚最少10年
陆兆福在事发后迅速回应。他于3月30日发布文告表示,交通部正在拟定提案,进一步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他强调,政府不会对酒驾或吸毒驾驶行为妥协,因为此类行为严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根据现行《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任何人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15年,并处以5万至10万令吉罚款。重犯者刑罚更为严厉:监禁不少于15年及不超过20年,并处以10万至15万令吉罚款。此外,从定罪之日起,至少10年内不得持有驾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