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税收局:网红须申报所有收入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近日发布针对“网红”及社交媒体个人工作者的最新报税指南,明确规定,凡透过社交媒体活动取得的收入,皆须向当局申报,包括因产品测评或宣传而获得的免费礼品。
内陆税收局表示,该指南旨在协助纳税人与税务官员更有效遵守税务法令。税收局总监亦有权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在有需要时修订、发布或撤销有关指南。
税收局指出,所谓社交媒体或网络红人,是指能够凭借自身影响力、专业知识、社会地位或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数码平台上对他人产生影响的个人。当局说明,网红不只限于拥有大量追随者的公众人物,也包括通过社交媒体或数码平台活动获取可观收入的人士,因此应被视为一种职业。
根据指南,网红的工作内容涵盖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或出席社交媒体节目及活动、从事产品宣传,以及因参与相关活动而获得报酬、礼品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明确列出报税机制
内陆税收局进一步将网红分为两大类别:个人型网红与对象型网红。前者包括政治人物、艺术家、运动员、专业人士、学生或家庭主妇;后者则指动画角色、戏剧角色,或在社交媒体平台注册并拥有追随者的虚拟角色。
在收入来源方面,指南列明,网红的收入可包括社交媒体平台直接支付的报酬、担任产品代言人的酬劳、商品销售所得、出售社交媒体帐号或ID的费用、角色版权费,以及其他形式的收益。
至于收款形式,内陆税收局指出,报酬可透过管理费、艺人费、参与费或谘询服务费等方式取得,并可表现为现金、实物、折扣券、免费服务或任何具金钱价值的回馈。
在扣税方面,网红可根据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请扣除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开支,如网络费用、拍摄及剪辑素材等成本,但个人开销或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税。
指南亦规定,网红须保存完整的收入记录,以及所有与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佐证文件,以备内陆税收局稽查。有关记录及文件须自提呈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结束起,至少保存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