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男子搭便车 台女却遭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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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闻云报道,台湾彰化一名朱姓男子在搭上一名点头之交的女性便车后,竟在车上对女子施以性侵,案件经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处朱男监刑3年10月。朱男不服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指出,案发当天凌晨2点,朱男在彰化鹿港一间超商外拦下一名仅点头之交的女子,希望她载他一程。女子起初不愿,但因朱男纠缠,最后勉强答应。

车行至朱男指定地点后,他却拒绝下车,赖在副驾驶座上,还要求女子让他借宿并“陪睡一天”。女子明确拒绝后,朱男竟突然出手,压制女子、抚摸胸部并强行脱去对方裤子,女子爬到后座试图脱逃,没想到朱男也跟随到后座压制性侵得逞。

女子事后在车内寻回手机后立刻联络朋友报警,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并采集女子身上脱氧核糖核酸(DNA)检体,证实有朱男体液。

男子辩称双方合意性交 仅用手指

朱男否认性侵,辩称是双方合意性交,且只有用手指。但法院认为他供词前后不一、没有可信度;而被害人从警局供述、庭上作证到情绪反应,内容一致,且经验伤发现阴道内与内裤皆验出朱男DNA,证据明确。

法院指出,性侵案件通常只有两人在场,须综合被害人说法与其他证据判断。而女子当时没有立即逃离或大声求救,不代表她“愿意”,因为她面对陌生男子的压制,可能因害怕而无法反应,属合理情况。

法院最后认定朱男确实违反女子意愿,以暴力手段性侵,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由于他犯后否认犯行、未与被害人和解,法院考量多项因素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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