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可体罚犯严重纪律男生 禁公开场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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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并非所有学生都可被体罚!仅有犯下中度和严重纪律行为的男学生,可被授权的特定老师体罚,且禁止在公开场合如周会与课室进行体罚,避免伤害学生自尊心并对个人发展留下负面效果。
大马教育部曾在2003年下达通令,校长可下放权力给特定老师,按照不同程度的纪律行为体罚学生,但仅限于男生,女学生一律禁止体罚。
时任教育总监阿都拉菲于2003年10月29日向学校发出上述通令,称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阐明,有关体罚必须出自给予学生教训(Pengajaran),而并非基于老师生气和报复学生心态。
通令指出,校长或教师必须了解,使用藤鞭鞭打学生是属于教育过程,而非破坏学生身心的工具。
“教师也需要了解,鞭打只是让学生知道,体罚是作为他们抵触学校纪律问题的一个教训。”
须记录所有体罚行为
通令说,教师对在校内犯下中度纪律问题的学生,只能用轻型藤鞭鞭打学生的手掌心,而犯下严重纪律行为的学生,教师可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在有衣物遮盖的屁股。
该通令补充,校方必须记录所有体罚行为,包括学生犯下的纪律问题、鞭打次数、鞭打部位、学生名字、鞭打者和证人签名。
通令阐明,大过行为包括了携带、持有、使用或分销烟酒产品;携带或使用武器或危险工具;反抗、威胁、殴打、恐吓、伤害或勒索教师、巡察员和学生;霸凌、虐待或强迫其他学生;做出淫秽、窃视和不道德行为;以及同一学年连续旷课达30天、或间歇性旷课累计60天等。
中过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滥用或使用学校的电器设备和电力资源;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校园范围;不诚实、欺骗、说谎或在考试中作弊;发型过于夸张或佩戴过多首饰;以及涂鸦等。
小过行为包括未穿着完整校服;在课室喧哗影响其他班级;上课迟到;干扰教师;以及未带书本、未做功课、不专心听课等。
学生纪律行为与体罚程度:
- 小过:以轻型藤鞭隔着衣物鞭打屁股,最多打三下。
- 中过:以轻型藤鞭鞭打手掌心,最多打三下。
- 小过:予以警告和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