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警长:无牌燃放或买卖烟花爆竹 恐面临罚款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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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警方警告民众,勿在无准证情况下,燃放、买卖和私藏烟花爆竹,一旦触犯法律,不仅会中罚款,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吉隆坡总警长法迪尔星期日(2月15日)发文告提醒民众,在农历新年期间,未获准证的情况下,燃放、售卖、购买及拥有烟花爆竹,都属违法行为。
他说,截至目前,仅未含爆炸物的沙炮(Pop-Pop)及快乐炮(Happy Boom),允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燃放,惟售卖这两种爆竹,也需前往所在地点的警区总部获取准证。
另外,违法者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8条文(无合法许可情况下持有、收藏或控制爆炸物)下,受到对付;涉案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
法迪尔劝告,午夜12点之后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扰民行为,也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