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院: “伙同犯罪”不适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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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周四(4日)就暴动罪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同时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路透社,终审法院小组指出,”参与 “是暴乱和非法集会这两项公共秩序罪行的关键,不能被”合谋犯罪”原则推翻。

判决指出,上述两种罪行都具有参与性,参与者也需具有相同的目的。

香港一对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被控在2019年7月28日,在上环参与暴动,去年受审后脱罪。

香港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错解“伙同犯罪”原则,向上诉庭申请厘清法律问题,主张“伙同犯罪”可应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并且可针对不在案发现场的人。

香港上诉庭裁定律政司胜诉,直指一些即使并非身处现场的参与者,明显也是伙同犯案,包括在海外指挥行动的人士或驾驶“家长车”协助犯罪者逃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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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汤伟雄及2016年旺角冲突中暴动罪成的另一民众卢建民,就香港《公安条例》下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定义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司法厘情“伙同犯罪”原则,法院于周四做出标志性裁决。

不过终审法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

此外,终审法院也指出,若有人曾协议共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依据“伙同犯罪”负上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引起各界担忧

受访的刑事律师表示,周四的裁决意义重大,将一并影响律政署在未来的起诉。

“这项裁决有效地提高了检察官的门槛,可能阻止了大量笼统和草率的指控。但是,这不意谓着政府将以其他罪名对付集会者。”

人权运动人士、各国外交官及商界,密切关注去年落实的《国家安全法》,是否会进一步影响司法独立,并进一步威胁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的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后,获北京保证以”一国两制”的方法治理该地区,并保证香港社会”50年不变”。

然而,《国家安全法》的落实为香港社会带来冲击,港府和北京都认为,该项法律对制止人们以自由民主为由展开暴动集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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