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纳吉减刑属国家元首特权 不能带上法庭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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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裁定,国家元首为前首相纳吉(Najib Razak)减刑乃是宪赋特权,不能带上法庭挑战,因此驳回大马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核申请。
纳吉因SRC贪污案罪成入狱,但在2月2日获大马特赦局减刑,刑期从原有12年减半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少至5000万令吉。
律师公会于4月入禀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宣布特赦局于1月29日的减刑决定违法违宪且无效,并寻求法庭撤销该决定。
律师公会将大马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和纳吉,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答辩人。
不会审理律师公会申请
无论如何,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 Md Shahid)星期一(11月11日)裁决时表明,国家元首的特权和特赦局的建议程序应被视为一体,因此法庭不会审理律师公会的申请。
“《联邦宪法》第42条文赋予由国家元首直接行使的特权,而非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或转授予该局的权力。”
“经过深思熟虑后,我认为这项准许申请不具司法审查性,毫无根据。更重要的是,没有可辩论的理由,证明在实质聆讯中,批准所寻求的司法审核会影响结果。”
阿末卡玛也不同意律师公会的观点,指这项司法审核申请仅针对特赦局给予国家元首的建议,而非国家元首的宪赋酌情权。
“申请人试图将质疑特赦局的建议和质疑国家元首的实际决定作出区别,这做法存在缺陷。”
尽管驳回了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核申请,阿末卡玛并未就堂费作出任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