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检察长:仍有4案在身 纳吉获特赦机会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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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前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直言,前首相纳吉仍有4宗法庭案件在身,因此获得特赦的机会非常渺小。

他也表示,联邦宪法第42条款已阐明相关特赦程序,即国家元首不能绕过特赦局给任何人特赦。

汤米汤姆斯接受《当今大马》的专访时解释,根据规定,若一名囚犯提出特赦申请,其中一个条件是不能涉及其他罪案,但纳吉仍有4宗案件审讯在进行,其中有2宗已进入最后阶段。

这4宗案件包括,篡改一马发展公司(1MDB)审计报告案、1MDB – Tanore案、SRC国际公司资金2700万令吉洗黑钱案,以及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失信案。

“当身上还有另外4宗庭案,他(纳吉)第一项罪行(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将无法获得特赦,他连(提出特赦申请)资格都不符合。”

汤米汤姆斯续指,联邦宪法规定,一名囚犯基本上须要服完三分之一的刑期才能申请。

5万囚犯符合申请特赦资格

他表示,国内监狱目前有大约5万名已定罪和正服刑的囚犯,根据宪法规定,这5万人都有申请特赦的资格。

“特赦局每年会开3至4次的会议,每次开会考虑约10项申请,你不能插队,前面还有(其他囚犯的特赦申请,所以纳吉需要等。”

“特赦的概念是囚犯需提供证明,你须先坐牢几年来显示你已经改过自新,但你要如何证明?你需要有假释官,医院的人等独立单位的支持,一切的证明都必须显示你已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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