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首案被告 唐英杰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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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首案被告唐英杰因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被判入狱九年。
BBC报道,高院原讼法庭法官杜丽冰、彭宝琴、陈嘉信周五(30日)判刑时指出,虽然被告人表达了悔意,但由于他不认罪在先,不能减免刑期。
这份长达62页的判决书中指,被告驾驶的电单车上的旗帜写着“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八个字,含有分裂国家及香港独立的意思,煽惑他人分裂国家。
此外,法官也不接纳被告避开警员的说法,认为被告在警方防线前加速驾驶,最终撞倒三名警员,令案发现场的市民感到震惊,行为涉及严重暴力,严重危害公众安全。
辩方昨日求情时指,被告的行为属案情较轻的一类,没有导致他人严重受伤或财产受损,被告已深感悔意,希望法庭尽量轻判,也认为两罪源于同一事件,刑期应同期执行。
不过,三名法官判刑时指出,尽管被告人已表达了悔意,但由于他不认罪在先,不能减免刑期。
法庭最后下判,唐英杰涉及的一项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他入狱六年半,而另一项恐怖活动罪,判囚八年。两项罪名的刑罚中,有两年半是分期执行,共计入狱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