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佼缓起诉引众怒 民进党立委: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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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人黄子佼被查获持有儿少性影像,遭缓起诉处分,引发社会讨论。 多位民进党立委星期五(4月12日)举行记者会,要求北检再议后,尽快给黄子佼应有的处刑,立委引用动保概念,指购买促成杀害,购买儿少性剥削影片就是犯罪,跟买凶杀人没有两样。

民进党立委邱志伟、陈素月、吴沛忆、张雅琳及钟佳滨星期五(12日)在立法院举行“杜绝儿少性影像犯罪,支持司法严惩不纵放!”记者会。

邱志伟表示,检视台北地检署缓起诉处分书,前后矛盾,一方面认为黄子佼行为严重,如“考量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之刺激具关联性,观看后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伤害儿童”。但另一方面,起诉书又说“审酌被告并无前科,一时失虑致罹刑章”、“表明不再有接触扣案未成年女子性影像之可能”、“并查无散布或贩卖情形,行为所生危害非巨”。

陈素月指出,儿少性剥削案例层出不穷,她归结是因为查缉率低、成罪率低、起诉率低、判决轻,黄案缓起诉会让社会误以为这种案子没这么严重。

吁修法公布违反者姓名

吴沛忆表示,不管是一部还是7部,性影像犯罪造成的影响,不会只是一部影片。每一次的观看,每一次的散布都是伤害,也会不断地扩散难以根除;张雅琳呼吁未来修法应公布违反者的姓名。

钟佳滨说,缓起诉不能让社会接受,是认为黄子佼的行为就是犯罪却不能处刑,相较其他国家,台湾法令订得太轻,但在修法前,难道黄的罪行不能得到应有处罚?

他引用动保议题的概念说,如果购买促成杀害,在儿少性剥削影片中,购买就是犯罪,有购买就有商业动机去强迫儿少拍摄性剥削影片,购买行为即已构成犯罪,跟买凶杀人有什么两样。北检申请再议后,希望尽快给黄应有的处刑。现行的刑法足以课责,权责机关不能轻纵。

法务部检察司专门委员纪致光表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9条“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刑度是否不足,法务部会与卫福部检讨。

纪致光说,缓起诉部分因涉及个案,法务部尊重审度结果,至于处罚是否不足,也有讨论的空间。目前该案属于依职权送再议,台北高等检察署会尽快做出适当的司法判断。

卫福部保护司科长潘英美表示,后续会再针对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构成要件再进行研议。

至于刑责部分,考量基本大法刑法也有相关规范,不仅是性隐私犯罪、妨害性自主等等,整体法条结构都会一并连动,包括目前讨论到“无正当理由持有”部分,若调高至3年以上,其他法条之罪责依照法理也应调高。 牵动到的范围,后续会偕同法务部共同评估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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