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关税局:无需执照 珍藏酒数量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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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关税局证实,民众在家里收藏自用的酒类无需获得执照,而对于允许个人收藏酒类的瓶装数量,该局的法律管制下亦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意味着公众收藏酒类的数量不受限制。

此前,一名关税局官员提及家中收藏烈酒需要申请执照且超过30瓶可能触法,引起广泛疑虑,关税局星期四(8月28日)晚发文告解释有关收藏自用酒类的相关规定。

文告指出,有关需要执照是依据1976年国产税第20条文,规定蒸馏、发酵或以其他方式生产的应纳税商品,即任何烟草或烈性酒,则需要执照。

“1967年关税法令并没有规定公众必须获得执照,才能储存自用的酒类。”

无需保存购买记录 持牌者或商家才需要

“至于公众若购买已缴税的酒类,而且购买方式合法,则无需保存记录;只有持牌者或进出口商,才需要保存记录7年。”

文告披露,1967年关税法令第2条文将酒类列为包括任何酒精,或任何酒精含量超过1.14%的液体,适合或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转化为饮料。

“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34条文仅适用于根据该法获得许可的人员,此条款规定任何持牌人必须在其执照上指定的地点储存酒类。然而,该条款的附文不适用于根据1976年国产税法令获得许可的人员,出于善意、运输途中或个人使用的情况,所以公众可以在家中存放酒类供个人使用,包括个人收藏、家庭聚会等。”

须确保合法购买已缴税酒

关税局强调,该局尊重个人存放酒类供个人使用,或个人珍藏的权利,但必须确保已缴纳税款,并通过合法购买。

文告说,在执行执法职能时,根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114(1)条文及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54(1)条文,授权关税局官员扣押任何货物,如果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已发生违反相关法令的罪行。

“在这方面,关税局任何形式的突击检查或检查都不是任意进行,而是基于情报信息、公众投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已发生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

文告指出,关税局官员可在1967年关税法令第107条文和第108条文,或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51和52条文,授权进行突击检查。

“官员有权对任何涉嫌储存不属于关税或应税商品的违禁商品的承运人、处所或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文告强调,根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d)条文和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74(1)(a)条文,任何人持有未经海关清关、应纳税或违禁物品,皆属违法行为。

文告补充,曾有个人在家中囤积酒类用于商业用途,该局的调查结果证实,这些酒类的关税或税款已被证明未缴纳,该局行使这些权力的目的是打击走私,以增加收入。

首7月55宗住家藏漏税酒

关税局透露,今年1至7月,共发现55宗在家里存放未缴税或违禁酒类的案件,扣押价值142万令吉的酒类,涉税额为402万令吉。

在同一个时期,关税局扣押未缴税酒类的案件为599宗,扣押价值2429万令吉的酒类,涉税额为6262万令吉。

“秉承国家原则之‘尊崇法治’,关税局始终致力于依法行事,并确保每项执法行动都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关税局呼吁公众拨打该局免费热线1-800-88-8855,或联系各州分局,提供有关任何毒品走私活动,以及其他货物如香烟、酒类和爆竹走私的信息,该局保证对每位举报人的身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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