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预设医疗指示”月底生效 助晚期病人自主
香港政府星期三(7月22日)刊宪,正式指定下星期五(7月31日)为《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主要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将确立“预设医疗指示”(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命令”法律框架及效力,冀让晚期病患者可以自主决定部分治疗方案。
病人和家人或对签署指示有分歧,或因不完全了解指示或病人心意。香港医管局分享,有末期病患者冀签署指示,惟女儿担忧会影响父亲平时治疗,或导致“死得快些”。当局解释说,指示不是催命符,签署不代表放弃治疗,纾缓治疗会继续进行,最后该病人签署指示,更如愿参与女儿婚礼。
不等同于安乐死 需3个先决条件下生效
现时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的市民,可以预先签署“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列明若患上末期癌症等特定情况,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项目,包括拒绝如心肺复苏术(CPR)、插胃喉及输血等。指示仅在3个先决条件下生效,包括末期癌症、植物人及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法例强调“预设医疗指示”绝不等同于安乐死。它拒绝的是延长痛苦、无意义的维生治疗,但医生仍会继续提供纾缓治疗(如止痛)和基本护理(如喂食、清洁),以确保病人有尊严地走完人生路。
“慎入易出” 病人可随时撤销指示
香港医管局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谢文华表示,新法例是晚期照顾服务里程碑,为指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施救者及患者权益。新法例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需满足4个条件,包括须有两名无利益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人必须为医生;而病人撤销指示时则可透过多种方法,包括撕毁文件、书面声明,甚至口头向一名成年见证人表达,即可随时撤销指示。
家人是陪伴患者治疗路上的重要角色,但或与患者对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谢文华称相关情况“日日都发生”,建议有意签署指示的晚期患者尽早与家人商量,表达意愿,并欢迎家属一同参与医护商讨,以争取达成共识。
谢文华强调,若最终家属无法达成共识,医护人员须按法律和专业守则,只要病人签署时意思表示清晰和没有撤销指示,且文件经评估为有效及适用,医护人员就有责任按指示执行,并向不理解或持反对意见的家属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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