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佼持儿少性影像二审获缓刑 高检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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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黄子佼涉嫌购买儿少性影像,二审台湾高等法院11月底改依个资法论罪,判刑1年6月、缓刑4年。

高检署于星期三(12月24日)提起上诉并认为,黄子佼对于儿少身心健全发展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缓刑。

高检署表示,针对黄子佼案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其行为对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的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缓刑。

二审判决仅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赔偿完毕,即宣告缓刑,属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之违法。

持有37名儿少、共2341个性影像

全案缘于黄子佼涉购买、持有儿少性影像案,一审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处8月徒刑,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刑1年6月、缓刑4年,并须提供义务劳务180小时及接受法治教育课程。

依据检方起诉法条及一审认定罪名,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原本不得上诉三审;二审改依个资法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论罪,该罪法定刑最高5年,因此得以上诉。

此外,二审11月底判决认定,黄子佼无故持有37名儿少、共2341个性影像。

另有10名儿少、共503个性影像,因无法确认是否为儿少本人所拍摄及其拍摄时年龄,无法就此部分论罪,退回由检察官另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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