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性侵案反转 法院:罪嫌不足
台湾艺人NONO(陈宣裕)被控性侵、猥亵2名女子,士林地院认定罪嫌不足,星期三(5月13日)判决无罪。判决提及,“疑影虽重,终非铁证,人言虽喧,未足代法”,法院应职守无罪推定原则,全案仍可上诉。
台媒报道,士林地检署起诉指出,NONO于2011年至2013年某日晚间,于北市某时尚生活会馆按摩过程中,凭181公分身高与体型优势,强行压制女子强制性交得逞。
此外,在2011年,NONO透过社媒面子书对另一名女子上传的影片按赞,并传讯邀约见面。 12月某日下午,NONO开车赴北市搭载女子,于车内强压女子身体,并伸舌强吻、徒手搓揉胸部强制猥亵。
士检认定NONO涉犯刑法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于去年8月间侦结起诉。检察官审酌NONO矢口否认,建请法院从重量刑。法院审理后,认定罪嫌不足,星期三判决NONO无罪。
法院不因舆论压力错误判决
判决理由指出,“法之为器,不在快意恩仇,而在持衡守正”,纵使案情幽微曲折,众情咸认被告或涉其事,然而刑罚所加必需凭证据昭然,非可凭臆测而入人于罪。
“疑影虽重,终非铁证,人言虽喧,未足代法,法院仍应职守无罪推定原则,不使一丝怀疑,化为定罪之锁。”
判决指出,依卷内证据,除2名女子单一指述,均无从发现其他有关联性的补强证据得以佐证,难仅凭2女单一指证,遽认NONO有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犯行。
控方证据不足
合议庭认为,本案检察官起诉所凭证据,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均无力,使法庭确信NONO确有起诉所指犯行为真实的程度。检察官既无法充足举证,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NONO罪名成立,被告犯罪尚属不能证明,因此判决无罪释放。
此外,NONO另涉嫌分别对6名女子共犯下7次性侵、猥亵等罪,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定仅犯1次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2年6月徒刑,其余6件罪证不足,判决无罪。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年4月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