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影持刀伤人案 中国籍女司机被控8罪
马来西亚加影日前发生持刀伤人案,中国籍女被告于星期三(8月20日)出庭面控8项控状,在加影地庭面对5项严重致伤他人及企图谋杀控状,被告表示明白及不认罪;同时在加影推事庭上,面对3项持械伤人控状,被告却仅表示明白,拒绝回应认罪与否。
来自中国湖南的24岁被告刘婷(译名)于早上9时18分,身穿橘色上衣和蓝色牛仔裤,双手上铐,被警方押抵加影法庭。
被告下警车时面无表情也毫不避讳镜头,其脸部及眼部明显瘀肿,特别显眼,不禁引起在场人士议论
被告的代表律师孙得景透露,当事人的父母在中国大使馆建议下,于2天前委任了他成为代表律师,因此截至开庭前尚未与被告正式接触。
一度误答认罪 母喧哗遭驱离
被告刘婷于8月20日早先被带往地庭面控,法官是诺玛斯都杜拉;在聆听通译员以中文朗读第一项控状后,被告表示明白,但被告精神状态欠佳,一度误答认罪,使得出席庭审的被告父母错愕。
被告母亲更因在庭上喧哗而遭驱离。代表律师孙得景则以被告头部有伤为由,表示或影响被告对控状的理解。
经通译员再三确认后,被告表示需要休息而被带离法庭,过了一段时间再返回法庭继续面控过程。
控严重伤人意图谋杀
通译员重新以中文朗读5项控状,被告均表示明白及不认罪。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于8月13日上午11时39分,在加影大街一家缝纫和手工艺店,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女子叶翠英(音译,60岁),抵触刑事法典326条文(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2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上午11时55分,在加影美景坊(Metro Point)底层的酸奶冰淇淋店,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依扎苏海米(27岁),抵触刑事法典32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2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中午12时,在士毛月路美景坊前方的十字路口,意图谋杀一名男子努鲁丁阿慕哈马迪(19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第四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相同时间及地点,意图谋杀一名男子莫哈末达尼斯(21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可被判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第五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相同时间及地点,意图谋杀一名男子诺比拉阿莫(35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可被判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另3控状 拒回应认罪与否
另外,被告于8月20日亦在加影推事庭面对3项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于8月13日上午11时39分,在加影大街一家缝纫和手工艺店,利用小刀致伤一名女子叶丽美(音译,53岁),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持械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的中午12时,在加影士毛月路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莫哈末达尼斯(21岁),触犯刑事法典324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天的中午12时,在加影士毛月路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哈斯兰(49岁),触犯刑事法典324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听后表示明白,不过问及认罪与否,被告则沉默拒绝回应。
须接受精神评估 不允保释
代表律师孙得景以被告是一名24岁外籍的大马国立大学英文学系的在籍学士学生,被告父亲已支付大学学费,以此强调被告没有逃跑的理由。
他也表示,被告没有精神问题,在大马及其他地方也没有前科记录,要求法官让被告获允担保。
主控官费利杰弗瑞兰朱安副检察司表示,被告的案件受害者多达7人,并面对8项控状,其中更涉及谋杀罪性,不应获得保释,提出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并让被告接受精神评估与治疗。
对此,法官诺玛斯都杜拉择定案件于9月19日过堂,不准被告保释,并且须在霹雳州红毛丹镇的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一个月的精神评估与治疗。
情绪不稳撞墙致脸青眼肿
庭审中,由于被告脸部瘀青引起关注,推事法汀达雅娜也询问被告脸部伤势从何而来,被告亲口承认其脸部瘀伤是因在扣留期间情绪不稳,用头撞墙所致。
此外,被告代表律师孙得景也在法庭上向记者证实此事,称其当事人被扣留期间情绪非常不稳定,才会用头撞墙壁导致受伤。
这起案件发生于8月13日上午约11时58分,地点位于加影市某购物中心附近的交通灯路口,该名外籍女子鲁莽驾驶撞倒了3辆摩哆后还致伤6名民众。
在公众合力协助下,警方成功逮捕了该名24岁的外籍女子,并起获两把刀具,事件中有6名年龄介于21至60岁的本地民众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