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提司法复核  求撤Tim Owen签证被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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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人大去年尾就此作出释法。

黎智英其后入禀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决定。

根据星岛网,黎智英昨再入禀高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撤回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指聘用Tim 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的决定,及撤回入境处拒绝Tim 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

申请人黎智英,答辩人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

入禀状指,今年1月11日,国家安全委员会曾就人大释法召开会议,并有发布新闻稿,提到支持政府尽快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但新闻稿并未提到Tim Owen。

应取得特首发出证明书

直到黎智英入禀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高院批准聘用Tim Owen决定,律政司在3月20日存档的入境处处长誓章才披露委员会在会议中作出了决定,即黎智英聘用Tim Owen在国安法案件中抗辩,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并建议入境处拒绝Tim Owen工作签证申请。

入禀续指,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人大释法,误解为被赋予新功能,而人大释法说明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问题,是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并没有指上述问题可以透过国安法第47条及第14条回答。

委员会是基于国安法第12条组成,条文属国安法第2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而第47条则属国安法第4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决定“海外律师可否担任被告的辩护人”是法庭的角色,法庭也有权去决定是否取得证明书,上述问题并未落入第14条、即委员会的职责,故委员会的决定是超出第14条。

再者,如果委员会将其职权理解成决定任何有关国安议题,配合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将代表委员会有权决定任何司法程序是否有关国安,整个司法行政会倒塌,而即使法庭最终裁定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亦应该先待取得第47条下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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