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承认父亲传承权 海外产子公民权案判词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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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上周五推翻吉隆坡高庭在国籍传承案的裁决,改判大马籍女子若在海外产子,孩子就无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承审法官卡马鲁丁就在判词中,认为《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仅,指涉父亲,不得理解为父母亲或任何一人。

《当今大马》报道,根据昨天出炉的完整判词,卡马鲁丁(Kamaludin Md Said)重申,高庭此前将《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与第二附表第二部份同读时,误将“父亲”一词等同于“母亲”一词。

《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是有关依法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的事项。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则阐明,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者,若父亲在其出生时为公民,抑或在马来西亚工作,可依法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承审法官:高庭错误裁决

卡马鲁丁表示,高庭错误地无视联邦法院于2021年在CTEB案中的裁决。

他认为,CTEB案的裁决表明,应当按照适当脉络同读第14(1)(b)条文与第二附表第二部份,并赋予简单明了的解释。

CTEB案中,联邦法院以4比3裁定,本地男子和外籍女子合法结婚后诞下的孩子,将跟随父亲国籍;反之则跟随母亲国籍。

他因此主张,在此脉络下,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明确且具体地仅指涉父亲,不得理解为父母亲或任何一人。

‘父亲’一词只指涉父亲,不包含‘母亲

卡马鲁丁指出,实现立宪者的意图,是诠释宪法或任何法律的基本原则,但高庭如今却反对这项诠释而违背CTEB案的裁决,理由是法庭将降格为法律条文的橡皮图章,且未考虑到该条文颁布的实际目的,抑或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使用该条文。

“恕我直言,制定这一条文的实际目的非常明确,即出生时父亲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境外出生者,才能够依法(自动)获得公民权。”

“‘父亲’一词只指涉父亲,不包含‘母亲’。我认为,法庭不应质问为何颁布这项法律,抑或国会在颁布这项法律时是否符合其意图。法庭的职责即是据实诠释所颁布的法律。”

同样关心她们的遭遇

卡马鲁丁表示,自己同样关心她们的遭遇,惟认为法庭不得透过扭曲历史与哲理脉络、以及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这些不满。

“我发现,高庭认为国会并未在赋予公民权一事中,有意识地区分‘母亲’和‘父亲’的观点,是毫无根据且明显错误。”

卡马鲁丁提醒,《联邦宪法》第15(2)条文其实已涵盖上述母亲及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该条文阐明,只要父母任何一方为马来西亚公民,即可为其21岁以下孩子向联邦政府申请成为公民。他表示,上述母亲可在第15(2)条文这项公平、公正的补救措施下,为其子女申请公民权。

吉隆坡高庭是于去年9月9日,作出标杆裁决,宣判本地籍女性与外籍男子结婚,应跟本地籍男性与外籍女子结婚的情况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即他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大马公民身份,否则将违反宪法,存有性别歧视。不过,以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8月5日,以2比1的票数推翻了这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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