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希脱罪或自辩? VLN贪污案明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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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前副首相阿末扎希面对外国签证系统(VLN)40项贪污控罪, 将在明天揭晓是无罪释放或须自辩。

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将于明早(23日)9时案件尾声时作出裁决,控方团队代表有副检察官拉惹罗泽拉、旺沙哈鲁丁、阿都马力阿育、 林伟强(译音)和达瓦尼;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是郑宝德、阿末再迪和哈米迪。

控方自2021年5月24日开始陆续传召18名证人供证并于8月11日结案,而控辩双方则于9月7日完成陈词。

控方证人包括内政部前秘书长阿威依布拉欣,以及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3名前董事万克利斯沙、陈祥生(译音)和李伟坤(译音)。

在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有关外国签证系统的7项贪污控罪,但在2019年7月31日,法庭批准这名巫统主席的申请,将案件转移到莎阿南地庭,与他面对的另33项外国签证系统相关贪污控罪同审。

上述40项控罪过后全部转移到莎阿南高庭同审。

涉嫌多方高额受贿

现年69岁的阿末扎希被控33项收受来自UKSB的1356万新元(约4357万令吉)的贿赂,利用时任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但他否认有罪。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和布城 Seri Satria 副首相官邸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 (a) (B)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 (1) 条文判刑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这名峇眼拿督区国会议员也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不认罪,即在2014至2017 年期间收受有关外国签证系统总额1356万新元的贿赂。

否认滥权收受利益

他亦对另7项贪污控罪不认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同样公司的款项,分别是115万新元(约369万令吉)、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约1万200令吉)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约6万8000令吉)。

他被控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 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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