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C澄清:“Dr”头衔不等同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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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医药理事会(MMC)澄清,个人即使拥有“医生”(Doctor,简称“Dr”)头衔,也不代表具备在我国合法行医的资格。任何医疗执业行为,皆须向理事会注册,并持有有效的年度执业证书(Annual Practising Certificate,APC)。
卫生总监兼大马医药理事会主席马哈达医生发表文告,针对已完成医学学位、但未注册为执业医生的人士使用“Dr”头衔的情况作出说明。他指出,凡毕业于受承认医学学位课程的毕业生,均可将“Dr”作为学术头衔使用,以显示其学历背景。
不过,马哈达强调,“Dr”并非医生专属称号,牙医、兽医以及哲学博士(PhD)持有者同样可使用该头衔,而这一称号本身并未赋予任何人在大马行医的法律权利。
欲行医 先考证
他说,依据1971年医药法令及相关条例,欲在我国从事医疗执业,必须完成法定注册程序并取得年度执业证书。至于毕业自未列入该法令第二附表医学课程的毕业生,其行医注册申请仍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通过指定考试,并在大马受承认的培训医院完成研究生培训。
马哈达重申,任何人士在开始任何形式的医疗执业前,均须完成MMC注册,并持有有效的年度执业证书。
他同时呼吁公众,可透过医药注册信息与技术系统(MERITS)核实医生的注册与执业状态,相关查询可通过官方网站进行;若发现疑似冒用或不当使用头衔的情况,也可电邮至理事会作出投诉。
尽管文告中未点名任何人士,但外界普遍认为,此番澄清与新任青年及体育部长道菲佐哈里的“Dr”头衔争议有关。此前有舆论质疑其头衔的行医资格,因其虽持有印尼万隆伊斯兰大学的医学学位,但据称未在大马注册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