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国会通过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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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会周二(26日)以“声浪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通过了备受争议的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内政部长韩查再努丁(Hamzah Zainudin)早些时候,将该法案提交二读和三读。

该法案旨在建立一个独立的警察行为监督委员会。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该委员会将有权处理与投诉和调查不当行为有关的事项,并作为政府在警察部队中的廉政咨询机构。

该法案于2020年提出,以取代希盟政府于2019年提交给国会的独立警察投诉和不当行为委员会(IPCMC)法案。取代该法案的决定,是在2020年3月政府换届后由内阁做出的。

在辩论中,议员们对该法案的规定提出质疑,特别是对拟议中的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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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念群蓝卡巴星提出质疑

柔佛州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质疑,为什么委员会秘书的任命,需要得到内政部长的批准。

“我想问,为什么需要部长开绿灯?难道我们不应该相信委员会,可以选择它认为合适的人,担任这个职务吗?”

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蓝卡巴星质疑,在已经有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成立警监会。

他说,从许多警察暴行和羁押中死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警监会最终可能成为另一只像EAIC一样的 “无牙老虎”。

伊党龙运区国会议员旺哈山(Wan Hassan Mohd Ramli)问道,那些参与竞选委员的人,是否会接受背景调查。

韩查再努丁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表示,候选人将由马来西亚反贪委员会和武吉安曼的特别部门,进行筛选。

希盟主席理事会批未达改革标准

较早前,希盟主席理事会在面子书发布文告,表示基于5大理由,以及并未达到改革标准,因此不支持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

1.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的成员不超然,随时可以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之下被替换;
2.IPCC的秘书必须由内政部长任命;而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有权自己任命秘书;
3.相比起EAIC和IPCMC,IPCC的的调查权限有限,更没有执法权,这让该委员会无法在调查中执行搜查和充公等行动;
4.IPCC委员会无权调查在全国警察总长指令(IGSO)之下颁出的指令;
5.作为一个纪律机构,IPCC没有独立的拨款来源。

这项文告由公正党主席安华、行动党秘书长陆兆福、国家诚信党主席末沙布和沙巴民统党(UPKO)主席马迪奥斯当敖联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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