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生自行离校坠楼亡 判校方国赔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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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宜兰某国中于2020年发生女学生自行离校坠楼身亡事件。死者家属认为校方疏于关怀、管理失当,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宜兰地院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今天(5月21日)认定校方未确实掌握高关怀学生危安状态,存在管理过失,判决学校须赔偿家属新台币264万多元(约37万3900令吉),全案可继续上诉。

二审判决指出,死者家属主张,女学生是高关怀学生,但校方辅导老师未落实辅导机制,校长更未就学生辅导关怀机制负起监督统筹责任,未就女学生曾经自伤的行为进行校安通报,并启动相关处理机制,且大门、围墙形同虚设,监视器无人观看,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造成女学生得以离校,全校无人知悉。

事发当天,女学生在未请假及未告知师生情况下离开班级教室,再走出学校大门后,步行至巿区某市场顶楼坠楼,直到中午校方才发现其不在学校。当天下午2时44分,女学生被民众发现,送医急救后仍宣告不治,时间相隔约3小时半,错失急救机会。

家属指出,包括校长、辅导老师、班导及3名科任教师在内的6名校方人员的过失、校方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与女学生死亡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提起国赔诉讼,校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校方和家属各负50%责任

二审认为,某国中未确实掌握高关怀学生的危安状态,存在管理过失,导致该起事件发生。依规定,校方应详实掌握女学生心理状态和出席状况,校长应召开工作检讨,并研拟后续的辅导、评估措施及危机处理机制,但上述措施均未落实。此外,校方亦未将该名女学生属“高关怀学生”一事,通知其他的科任老师等人。

二审合议庭进一步指出,事发当日上午,该女学生在下课后未请假及未告知师生的情况下,自行离开教室及校园。科任教师虽发现其缺席,但仅向同学询问情况,未进一步确认行踪或即时通报,导致校方迟至中午才发现她不在校园。依据《国家赔偿法》,学校对本案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校长等6名校方人员,他们虽被指控在职务上有过失侵权行为,但根据《民法》第186条关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所致侵权的特别规定,本案不适用《民法》第184条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范,因此判决6人免负赔偿责任。

不过,合议庭审酌死者与家属亦有部分责任,裁定校方与家属各负50%责任,经计算,最终判某国中赔偿264万多元(约37万3900令吉),全案可继续上诉。

另一方面,监察院去年6月通过纠正宜兰县政府,认定宜兰县府未依法惩处违失教师、督导不力。宜兰县府回应,待收到监察院提出的检讨事项后,将就相关内容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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