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不转发朋友圈被开除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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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一起,涉及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遭到开除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判决结果表明,朋友圈的内容应该由个人自主决定,涉事单位需赔偿损失。

根据山东高级法院的资料,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开始在某妇产医院担任驾驶员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医院开展了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并要求所有员工每天推广相关信息,并对转发数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将被扣除200元人民币(约131令吉)的薪酬。

法院:朋友圈属个人私生活

在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广告,被扣除了1万元人民币(约6561令吉)。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1万元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809元人民币(约33,330令吉)。医院对该判决不满,提起了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涉及到劳动者的报酬和个人生活的微信朋友圈,属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因此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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