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瓦南:雇主须允员工投票不得罚款扣薪

大马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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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原任人力资源部长沙拉瓦南提醒私人界雇主,不得对在第15届大选投票的员工罚款或扣薪。

他周四(11月10日)发文告说,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5法令)阐明,所有雇主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履行选民的职责,也不得对履行投票义务的员工施加罚款或扣薪,否则可被判罚款5000令吉及监禁一年。

他指出,私人界雇主应允许员工抽出时间履行选民义务,雇主应该与有关员工商议,根据员工投票地点距离提供工时暂休(time-off)、补假或年假的选项。

“雇主可以给予在附近地点投票的员工工时暂休,或是允许投票地点远的员工请假。

“需要超过一天才能到达投票地点的员工则可以请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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