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申诉恐被对付 大马NGO促完善反性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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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民组织联合发布备忘录,针对一读后的《反性骚扰法案》 仍有不完善之处提出意见。公民团体表示受害者在申诉过程中,应该有相关条款保护受害者,避免遭受对付。

大马国会于去年12月提呈《反性骚扰法案》一读后,公民组织发现其草案仍有许多未完善之处,因此周一(28日)召开记者会呼吁吁妇女、儿童事务及社会发展部,特别遴选委员会以及国会议员即刻修订《反性骚扰法案》。

明文保护受害者免受二次伤害

这17个非政府组织要求法案必须纳入“遭受侵害” (victimization) 的相关条款,以避免遭遇性骚扰的受害者在申诉过程中,因举报事件而遭受恶劣对待或施害者的报复性对待。

女律师协会代表丹妮拉在《反性骚扰法案》联合记者上举例说明,当一名学生作出性骚扰投诉或表态支持受害者时,其教授可能会威胁降低该学生的课业成绩。这类行为可导致受害者不敢报案,并造成二度创伤。

因此,《反性骚扰法案》必须纳入相关条款以保护申诉人,并确保他们在举报时感到安全,不受威胁。

性骚扰的定义需更广泛

此外,公民团体在联合记者会上强调,性骚扰的定义不应仅涵盖针对特定人士,而需囊括造成冒犯性、恶意或让人恐惧的环境与情况,因为性骚扰造成的创伤并非转瞬即逝,而是持续性、长久性的伤害。

丹妮拉解释,以职场性骚扰为例,施害者冒犯性的举动与言语,将形成一个具有冒犯性及令人恐慌的工作环境,进而影响受害者的表现与身心健康。

无论男女老少,受害者遭遇性骚扰后维权困难,始终是一大社会难题。(图:示意图/Pixabay)

社会机构有责任防范性骚扰事件

此外,公民组织呼吁在法案中,纳入及说明职责机构的权力范围,具体规定雇主、大学、公共交通营运单位,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管理层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防止及处理各自单位中所发生的性骚扰事件。

妇女醒觉中心策划总监黎祐吕解释,在性骚扰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举证困难,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性骚扰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或发生在有特定关系的熟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短暂时间内。骚扰行为可能只是一句话或者一瞬间的身体碰触,因此受害者通常难以搜索及保存证据,进而因为举证不足而难以实现对加害人的惩戒。

这导致性骚扰案件往往停留在调解阶段,受害人无法追求法律层面的处理结果。

公民组织呼吁保护受害者权益

为此,大马公民组织在过去的30年内,不断推进立法,以协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此备忘录的联署组织包括妇女行动组织(AWAM)、伊斯兰姐妹会(SIS)、妇女援助组织(WAO)、妇女醒觉中心(WCC)等等。

大马前妇女部副部长杨巧双、前教育部副部长张念群、公正党八打灵再也区国会议员玛利亚陈以及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法米等人亦有参与此记者会,声援公民组织的诉求。

应邀出席记者会的峇都加湾国会议员卡斯杜丽表示,一旦法案出台便难以修改法案的条款与用词,因此她非常感激公民组织多年来不断完善相关草案,以保护受害者权益。

叶思妤

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亚洲电视新闻东南亚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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