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陆税收局无权查律师所客户的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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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周三(20日)驳回大马内陆税收局要求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账户的上诉。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7司维持高庭和上诉庭的裁决,指大马内陆税收局(LHDN)无权审查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户头,来确定律师事务所上缴的税额,因为客户的户头是属于第3方,并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

法院7司也说,内陆税收局不应该“钓鱼式取证”(fishing expedition)查看纳税人的所有账户来征税!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在裁决时也说,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没有必要查看第3方(客户)的账户,来审查及确定律师事务所缴付的税额。

法院认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没有凌驾《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该条文阐明,客户所属的钱财是受律师与客户的特权保护。

律师不得泄露客户户头内容

“因此,律师不得以《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为由,泄露其委托人的户头内容,这项特权属于客户,而非律师,只有客户可放弃这项特权,向内陆税收局提供户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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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补充,除非委托人涉及非法活动,才可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的例外情况,允许律师向当局投报涉及其客户的犯罪或任何其他的非法活动。

有鉴于此,以东姑麦蒙为首的联邦法院7司一致驳回内陆税收局针对高庭与上诉庭就此案的裁决,所提出的最后上诉。

法院也说,税收局并没有给予其他可信的理由证明其审查户头的举措是正当的。

税收局不要“钓鱼式取证”

法官说,不允许内陆税收局审查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户头,是防止当局对涉及该公司客户的交易进行“钓鱼式取证”(fishing expedition)(注:在法庭调查阶段过分扩大调查范围,通常指秘密地收罗信息、资料等。)

作出上述裁决的法院其他6司为法院法官纳力尼、 王蓝杰(译音)、哈敏达星、罗达利雅、查比丁以及上诉庭法官哈尼巴。

大马律师公会与内陆税收局之间的法律纠纷始于2016年,当时几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公会投诉,内陆税收局一直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突袭检查,以对其客户的户头进行审查。

在同年12月,内陆税收局则指出,对客户户头进行审查旨在确保纳税人纳税是必要的。

律师公会随后入禀高庭并对此提出司法检讨,2018年4月2日,高庭作出有利于律师公会的裁决,裁定《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未凌驾《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

税收局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3司在2021年10月27日一致维持高庭裁决,税收局再次不满裁决,最后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在作出上述决定后,再次驳回了税收局的上诉。

大马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为Anand Raj,税收局律师为哈兹莉娜,沙巴律师公会和砂拉越律师公会也以法庭之友身份出现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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